我国《刑法》234条,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,明确规定了对此进行拘役或者是管制、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,导致人员死亡的,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,其构成要件如下:
主体要件,是一般主体,也就是说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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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观要件,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,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,包括直接故意(积极追求伤害结果)和间接故意(放任结果发生)。
客体要件,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,即保持肢体、器官和组织完整性的人格权。
客观要件,非法损害行为,包括积极作为(如殴打、刀砍)和消极不作为(如监护人放任儿童自伤);损害程度要求,需造成轻伤以上后果(轻微伤不构罪)。
本案中,尽管前三次,小张同意与老王发生了三次行为,但是第四次,老王想与其继续发生性行为,是违背小张性意志自由性的,老王的行为,应当为我国《刑法》第236规定所调整,老王构成强奸罪。
尽管小张在反抗老王的过程中身心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,可是受伤程度没不构成轻伤,依据我国《刑法》234条的规定及其犯罪构成要件,老王的行为,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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