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《刑法》第236规定的罪名是强奸罪,强奸罪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,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采取暴力、威胁、伤害或者其他手段,强迫被害人与其发行性行为而构成的犯罪。
犯罪构成要件,分述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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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的客体要件,就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(又称贞操权),也就是说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。
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使妇女不敢、不能、不知反抗,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。
主体要件要求是特殊主体,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,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任何男子均可构成本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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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,并且具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目的。
老王虽然五十多岁,但是身强体壮,并且常年在建筑公司上班,某年某月的某一天,夜间去洗手间的时候,不小心摔坏了身体,入驻医院接受治疗。
建筑公司因为性质比较特殊,就为其聘请了一位四十岁左右的发性护工,照顾其饮食与日常起居。
某天21:30后,老王见其自己的病房没有其他人,只有他与护工小张(系女性)。
老王就起了色身,以让小张帮助他起身去洗手间的名义,随即把小张压在了病床上,她拼命反抗,这个时候,老王以金钱诱惑,要与其发生性行为,由于常期压抑,一次性地发生了三次关系。
在第三次休息后不久,老王还要继续要!
不行呀,你支付的金钱,已经不能再继续要啦!
老王以为小张在开玩笑,因为在这之前已经发生了三次关系,不差再多发生一次了,他就强制性的与其发生了性行为。
事后,小张报警,经查验,小张身受多外伤害,但均为轻微伤害,并且身心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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